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护士医疗保健服务相关规定 1、护士享有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、医疗保健服务,医院无条件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,并采取有效卫生防护措施。
2、医院在防范护士职业健康危害的同时,还为护士提供医疗保健措施,以减少职业健康危害的程度。如:在易感染传染病的工作岗位或者传染病高发期,给予必要的免疫接种或者采取提高免疫力的其他措施。
3、医院对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、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,按照法律、法规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补助。
4、医院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。每季度进行一次个人剂量监测,每年查体一次。
5、护士工作中患职业病的,有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。职业病患者享有的权利(1)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;(2)职业病患者的诊疗、康复费用,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,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;(3)职业病患者依照有关民事法律、有权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;(4)职业病的确立应按照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颁布的《职业病目录》执行。
6、建立、健全各类职业暴露的处理流程,确保一旦发生职业危害,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,用以减少职业健康危害程度。
参考:医疗保健服务 www.cngongchang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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