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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体来看,《若干意见》对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作了系统制度安排,主要内容包括: 一是明确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; 二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,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制度作出安排; 三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,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,但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或者未弥补亏损的情形; 四是充分考虑部分创新企业存在的VIE架构、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,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。 1、试点企业选取标准是什么? 本次试点设定了较高的门槛,面向符合国家战略、具有核心竞争力、市场认可度高,属于互联网、大数据、云计算、人工智能、软件和集成电路、高端装备制造、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,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。 主要包括: 已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,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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